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2016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2-26 10:42:26
第十六条 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接受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类辅助生殖。
严禁组织、介绍进行上述违法行为。
鼓励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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