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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2016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2-26 10:42:26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薪酬、养老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和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以及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和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以及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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