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2016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2-26 10:42:26
2月22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在其官网上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目前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已出炉,具体内容见以下!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为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反馈我委。
(邮箱:wrwfgc@126.com;传真:88102136)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2月22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