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约车管理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作者:转载 2016-11-02 21:49:01
(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健康成年人陪伴。
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时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付费或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
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撮合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二)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
(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规查处。
第三十一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合乘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接入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订单等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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