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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网约车管理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作者:转载 2016-11-02 21:49:01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

  (四)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五)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符合上述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转换为网约车。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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