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约车管理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作者:转载 2016-11-02 21:49:01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设施设备完好,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或发生严重违反营运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执行政府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注册车辆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的机动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和驾驶员岗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安全稳定等由注册平台负责。
第二十七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
(三)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五)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收费,并按规定提供发票;
(六)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八条乘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