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约车管理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作者:转载 2016-11-02 21:49:01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新购置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网约车终止经营、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与车辆所有人的相关协议,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还应当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撤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七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