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8月起可申请资金支持 获创新型产业用房 如何申请?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7-30 10:22:21
19、设立100亿基金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政策】《若干措施》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二十五条提出:一是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丝路基金”,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园区、通信、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制造、高端服务、市场营销、资源开发、科技研发等关键领域合作。二是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三是支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通过考核的国家和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支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支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三是鼓励企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同时对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实现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也给予资助。四是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机制,每年安排200万元支持“走出去”联盟等中介机构发展,对中介机构协助建立“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南的给予资助。
【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经贸信息委申请。
20、空间保障 强化产业用地保发展
用地用房紧张问题,是深圳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目前,市规划国土委根据《若干措施》已经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出让管理办法》,对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落实措施。
《若干措施》第19条至25条和《实施细则》第26条至28条提出:一是加强产业用地统筹管理。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270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0%,同时对产业区块控制线探索实施闭环管理,严格控制线内产业用地改变用途。二是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动产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探索采取公告协议方式供应,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年租金不超过租赁签约时该地块出让评估价的3%-5%。三是降低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在项目用地成交后,经市政府批准,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等因素,在一定年限内逐年给予支持。四是优化产业用地地价形成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和总部企业用地中限定自用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50%确定出让底价。五是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供应力度。提出到2020年通过各种方式提供不少于8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
21、资金助力 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政策】《若干措施》第二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提出:一是发挥要素市场的平台作用, 对资源集聚作用突出且符合条件的金融要素市场,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二是充分利用国家“深港通”改革机遇,深化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争取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等金融开放政策。
【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申请。
22、着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政策】《若干措施》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提出:一是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风险补偿,按照坏账损失补偿50%,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市金融办申请。二是大力发展动产融资。考虑到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很少有不动产但有大量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的情况,提出支持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对坏账损失按照20%进行补偿,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市金融办申请。三是试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小微企业作为担保对象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四是完善再担保运行机制。为更好发挥再担保作用,提出优化再担保运行机制,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业务规模。
【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申请。
23、加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最高奖励500万
【政策】《若干措施》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提出:一是支持本地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满一年,且申报资助时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在我市的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二是鼓励中小企业到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对在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合格的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一年以上,连续三年经营规范、年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的本市企业,每家予以10万元资助。
【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申请。
24、简政放权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若干措施》第三十条提出:一是重点清理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社会事业准入、高技术服务、年检年审等领域行政职权事项,清理减少商事制度改革的后置审批事项,放宽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二是全面完成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坚决取消,对于依法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
减免涉企行政性收费。《若干措施》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出:一是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我市从2016年4月1日起免征1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至16项。二是降低本市企业进出口环节成本,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向我市进出口企业收取的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安装维护费及数据传输处理费,由市财政向收费单位全额支付。三是落实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和稳定岗位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