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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沈阳地铁禁止携带危险品目录一览 附最新公告全文

作者:沈阳本地宝 2018-11-09 16:11:47

  根据地铁运营工作需要,结合前期收集的乘客合理化建议,沈阳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8日颁布了《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地铁禁止携带危险品目录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沈阳地铁安检已于《新通告》颁布之日起按照《新通告》内容执行安全检查工作。

  以下为新公告全文: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沈阳地铁的公告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平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地铁区域公共安全和治安反恐工作的需要,现将禁止携带进入地铁的危险类物品公布如下:

  一、禁止携带以下枪 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 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 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 支管理规定。

  二、禁止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震源弹、手榴弹等弹 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禁止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水果刀、工具刀、屠宰刀、斧子、锹、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 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禁止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氮、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散装白酒(非原厂包装或已开封的)、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禁止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禁止携带以下危害地铁运行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异味的物品;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地铁运营的动物;未防护到位的尖锐物品;易飞散喷发的物品(如充气气球、喷射式喜庆彩花、泡沫喷筒、压力灭火器等);自行车(残障人士代步车除外)、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及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运行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的物品。

  七、其他限量携带的物品

  整装白酒每人携带不超过2000毫升;容器容量不超过20毫升(克)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自喷压力容器容量不超过120毫升(克)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2个普通打火机(充有可燃气或可燃油的);2小盒安全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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