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7-09 11:25:03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原则】人才培养应当以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系统培养、整体开发,建立健全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规划】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人才。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培养政策】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支持制度,创新培养支持方式,建立人才培养动态调整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政府给予资助。
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发展高等教育】市政府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加大高等教育投入,落实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推动双方或者多方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共建特色学科、学院和高校。
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和开放高水平创新载体】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创办或者共建新型科研机构。
利用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
政府应当建立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创新载体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利益补偿、后续支持机制。
第十八条【加强职业教育】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实施全民素质提升计划,对在职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或者学历层次提升,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放开社会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兴办职业教育。
境内外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本市独资或者合资、合作办学,开展相关的证书教育和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实行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职业培训登记备案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市政府应当发布非学历成人教育、职业培训的规范和指引。
第二十条【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制”培养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推动校企联合培养。
企业可以设立企业首席技师,其薪酬待遇可以实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
第二十一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资助】企业和机构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艺交流等活动的,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青年人才培养】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的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科技、管理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相关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
第二十三条【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机构,以及企业自办的培养培训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