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 纳税人缴个税将减少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7-06 10:14:14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提高至20259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在缴存公积金,以及个人缴存年金缴费的时候,其用于计算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的3倍,即20259元。
因此,若按照最高缴费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2431.08元、810.36元,较上年提高了251.48元和83.86元。而对于单位或纳税人超过比例或标准缴存的,需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内地居民李先生2016年6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3万元,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2.5万元,缴存比例为11%,当月符合规定的社保缴费共计1000元,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
1.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20259(缴存基数标准)×11%(实际缴存比例)=2228.49元
2.当月应纳税额
(30000-1000-2228.49-3500)×25%-
1005=4812.88元
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一些纳税人误以为只有工资单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一般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例:单位和个人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分别缴存公积金300元,个人工资单列明应发4000元(未含单位缴存公积金300元),扣除个人缴存公积金后实发3700元,应按3700元所得额(已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计税,而不得在3700元基础上再扣除一次单位缴存的300元公积金。即其“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为4300元,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共600元公积金后按3700元所得额计税。 (高 晶 龙渊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