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1种情况可免续地价 政策正研究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4-20 10:11:37
在该公告之日(1995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使用权)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发布。
该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该负责人表示,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全文
小心!深圳这些楼盘年龄异常
深圳在建立特区之初,也有相当一批土地使用在批租的时候,采取了较短年限,从20年到50年不等。下面这个图表来自“家家顺大数据中心”,统计了深圳目前土地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楼宇,现在提供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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