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3月3日)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3-04 11:14:24
3月3日,据深圳政府在线官网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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