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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2016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3-04 11:14:21

2016年3月3日,深圳政府在线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以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该条例有效期2年。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月22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社会投资主体在收购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根据本规程测算收购价格,并报收购主体审核。

  收购主体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项目进行价格测算,审核确定收购价格后,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

  第六条 在洽谈收购前已经确定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参照《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测算收购价格;在洽谈收购时或者后期确定为安居型商品房性质的,其收购价格按照本规程进行测算,如已缴纳地价则应当把实际缴纳的地价计算至收购价格。

  第七条 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时间为准。其收购价格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建设成本。指项目投资建设所发生的客观平均成本,测算方式依据本规程第八条执行。

  (二)合理利润。按基本建设费与管理费之和的3%计取。

  (三)户内装饰装修造价。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市(区)造价管理机构按实际装饰装修配置审核户内装饰装修造价,装饰装修造价以审核的结论为准。

  (四)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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