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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保障性住房收购办法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3-03 11:00:55

日前深圳政府出台2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文件。其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收购活动;《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房价房租大涨,安居成为最热的民生问题。据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日前市政府出台两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文件。分别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出台保障性住房收购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按照规定,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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