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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月社会平均工资上调 两项社保上调幅度约为10.7%

作者:深圳新闻网 2017-07-11 15:48:51

原标题:深圳两项社保待遇上调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要加钱啦

深圳新闻网讯 7月深圳社会平均工资上调,社保缴费基数也发生了变化(详见深圳商报7月3日A4版)。虽然部分缴费增加了,但社保待遇也增加了。记者昨天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从7月起,工伤保险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了,两项待遇调整后的人均待遇提高幅度约为10.7%,目前两项待遇已调整到位。

两项社保待遇上调涉及哪些人员?

据了解,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深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四舍五入)。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涉及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深圳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待遇计算按照7480元/月的标准计算。

7月1日起,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上调待遇涉及的人员为:2017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或开始计发)按月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17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按月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人均增加额324.27元/月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是如何调整的?据了解,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比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深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那么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会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比调整。

比如一名工伤职工经鉴定确定护理等级为三级,在2017年6月30日前每月领取生活护理费2701.2元,那么2017年7月1日起,因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6753元调整为7480元,则这名工伤职工从2017年7月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将调整为2701.2×(7480/6753)=2992元。

据统计,此次生活护理费调整后人均生活护理费增加额为324.27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会低于900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抚恤金会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比调整,且最低发放额度标准要根据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从2017年3月1日起,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900元。所以说,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会低于900元。并且,此次每个人领取的抚恤金都会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比增加。据了解,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人数为3685人,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为161.0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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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规定,供养亲属须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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