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人总动员涉嫌侵权 庭审时间判决结果要赔偿多少钱?
作者:转载 2016-12-30 21:24:21
汽车人总动员侵权 庭审时间判决结果赔偿多少钱?
【汽车人总动员侵权】国产《汽车人总动员》抄袭皮克斯的《赛车总动员》
2015年7月,一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片上映。然而,迪士尼影业公司(下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却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自己的两部知名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遂将该影片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下称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基点公司)等起诉至法院。
12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电影《汽车人总动员》被指抄袭迪士尼动画名作
两原告诉称,其共同拥有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其中单个形象的著作权。《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使用和剽窃了原告涉案电影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其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亦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两原告认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另译名《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这一名称与两部电影的名称极度近似,其电影海报更是把“人”字用汽车轮胎图案予以遮盖,致其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更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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