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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可以买下来归自己所有吗?坪山新区公租房租满5年可申购

作者:转载 2016-12-17 00:25:27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享有有限产权,可以继承,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企业所购公共租赁住房应面向本单位员工出租,不得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出租。

  第二十五条 家庭、个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回购价格收购该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或因其它法律、事实行为拥有住房的(如赠与、继承等情况);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处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回购价格收购该公共租赁住房:

  (一)企业迁出本区;

  (二)因债务纠纷、房产被法院拍卖等;

  (三)企业需要转让住房产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为合同总价款;5年后,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折旧系数×(购房年限-5)〕。折旧系数按照每年折旧率1.4%计算,购房年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回购当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纳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的,不得自行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30日内,产权单位应将买卖合同送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配售过程中,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弄虚作假、隐瞒申报户籍、住房、计划生育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并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配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新区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虽已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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