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华东在线 2016-12-06 21:33:11
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原规定没有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新规对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举办主体、机构规格等。”省编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规定》提出,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针对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情况,新规明确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另外,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记者张春晓通讯员葛健)(完)
(原题: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元旦起施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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