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作者:转载 2016-11-09 21:15:52
四、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效能
(一)实施市级统筹。从2017年起,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要严格基金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完善市、县两级经办模式,规范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运行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强化基金市级预算管理,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历年结余基金要全部划转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巩固完善基层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建设,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资源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财政经费保障标准不降低,确保做好医保管理服务工作。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原承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职能事务的人员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运用社会保障卡等服务载体,做好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等服务工作,做到服务力量不削弱,确保移交整合期间医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确保对群众的医保服务工作到位。
(三)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统一医保三个目录编码,优化运行流程,强化各市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城乡居民跨市就医实现联网直接结算。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要全部接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重点解决好长期异地居住的老年人和转诊人员省内跨市就医、购药联网直接结算,同时也要做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四)积极支持配合医改等工作。各地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适当降低属于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范围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患者的支付比例,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系统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支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公立医院人员招聘、岗位管理、薪酬制度、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推动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抓落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要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不受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相关职能划转工作,根据整合后管理和经办工作需要,做好机构整合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整合的移交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规范统一补助资金拨付渠道,做好经办机构整合的经费预算,执行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接收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和管理服务,加强经办业务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划转移交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等困难对象参保缴费的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对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及相关协调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协调,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同步顺利整合;医改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制度整合的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