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16
作者:转载 2016-10-31 23:31:55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第四十九条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交接,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
(四)对退役士兵实施就业歧视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
(六)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二条 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接收安置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一)伪造或者非法获取有关文书、证明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三)采取其他违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2000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