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2015年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等十四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转载 2016-10-24 20:50:57
关于支付2015年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等十四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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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5年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5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5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2015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九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八期)将于2016年11月4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632”,证券简称为“山西15Z1”,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97元。
二、2015年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633”,证券简称为“山西15Z2”,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9元。
三、2015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634”,证券简称为“山西1505”,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87元。
四、2015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635”,证券简称为“山西1506”,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7元。
五、2015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636”,证券简称为“山西1507”,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23元。
六、2015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637”,证券简称为“山西1508”,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15元。
七、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九期)证券代码为“109638”,证券简称为“河南1509”,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2元。
八、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期)证券代码为“109639”,证券简称为“河南1510”,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17元。
九、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证券代码为“109640”,证券简称为“河南1511”,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33元。
十、2015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9641”,证券简称为“河南1512”,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65元。
十一、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642”,证券简称为“河南15Z5”,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2元。
十二、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643”,证券简称为“河南15Z6”,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17元。
十三、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644”,证券简称为“河南15Z7”,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33元。
十四、2015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645”,证券简称为“河南15Z8”,是2015年11月4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65元。
十五、本所从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1月3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六、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3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11月4日除息交易。
十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