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8年10月1日将正式施行
作者:广州本地宝 2018-09-29 14:55:21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交委表示,10月1日起市交通部门将接管中心六区大部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在未出台收费标准前,这些泊位将继续暂停收费。
据了解,目前市交通部门正在打造全市停车信息开放共享平台,建成后将逐步接入全市经营性停车场信息和共享停车平台的泊位信息,届时车主可通过平台实现车位查询和便捷导航。
《条例》规定,对经营性停车场实施事后备案方式,经营性停车场只需向所在区交通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停车泊位类型和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必要资料。据悉,10月1日起各区交通部门开始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对于住宅停车场的收费,《条例》规定,价格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未按照议价规则制定、提高停车费的,将会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条例》还开创了国内第一个以行政权介入限制开发商对停车位“只售不租”行为的先河。《条例》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住宅小区将道路、绿化带等业主共有区域改为临时停车位的做法,《条例》明确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俗称的“双过半”通过。
根据《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广州市城市道路泊位逐步实行政府直接监管。中心六区(指越秀、荔湾、天河、白云、海珠、黄埔)262条城市道路泊位将由市交委逐步接管(其中97条内街内巷的泊位经营合同尚未到期),外围五区的城市道路泊位由属地区交通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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