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作者:广州本地宝 2019-12-31 11:03:45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广州地铁集团:
为加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更好的创造文明、和谐的轨道交通环境,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穗交规字〔2016〕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25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区域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 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规定的票务规则购买和使用车票,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车票。
第五条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进出站须使用同一张车票,确保乘车记录完整。对于使用乘车二维码等互联网票卡发生进出站乘车记录不完整时,乘客应该按照补登提醒要求规定时限内及时登记或确认进出站信息和乘车费用。
第六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七条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八条 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九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条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
(一)枪械弹 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三)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绪、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液氮、强磁化物等),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四)自行车,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本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禽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中禁止、限制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二条 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
(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隔离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九)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十)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宣传品;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或进行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五)在站内、楼梯、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七)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和溜冰鞋,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九)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妆容、装扮容易引起他人不适或造成恐慌的行为;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五条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逆行;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六条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四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七条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站台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以及调整列车运行方式,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一条本守则所称车票包括实体票卡、二维码等有效乘车凭证,主要是指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发行的车票、已与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的通知》(穗交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