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做好国五排放标准小型二手车转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网络转载 2022-06-24 14:55:01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国五排放标准小型二手车转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珠江三角洲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继续互迁。
二、各地市商务局要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审核相关资料,实行档案电子化转递,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为迁入车辆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不得擅自出台限制性政策,确保国发〔2022〕12号文和粤府〔2022〕51号文落实到位。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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