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边停车征求意见 绑定信用卡或可事后付费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6-18 10:13:43
除“双倍补缴”条款外,原《管理办法》中对于司机未启动路边停车缴费程序,或超时停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费用而形成违停的,规定既要缴纳罚款,又要补缴停车费,也备受市民争议。据了解,交通部门拟对此按照“只罚不补,只补不罚”的原则进行了修改。
修编2:可事后支付路边停车费
市交委官网透露,经过一年的不断研究,2016年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即将推出事后付费模式。而管理办法原稿中无针对后付费模式的相关规定,为此也对之进行了修改和优化。
据了解,修编稿第十五条规定,“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人选择预缴或事后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使用费的,应当启动停车流程,并按规定的流程和方式缴费。”
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人选择事后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绑定信用卡,或选择其他已绑定信用卡的支付方式”。使用人应当在车辆驶离路边临时停车位后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24时前,按照确定的计费标准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如果选择事后支付模式,但在车辆驶离停车位后,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可以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修编3:系统多收钱若不能核实停放时间预缴费用可全退
除上述内容外,修编稿根据专家意见,明确了路边停车泊位的定义。修编稿第二条第三款称,“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明确将部分社区管理道路上的路边泊位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修编稿并对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错误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多收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核查实际停放时间,并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的计费标准计费,多收费用及时退回使用人;经核查无法确定实际停放时间的,可退回预缴的临时停车使用费”。
【相关政策文件】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