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意见稿全文
作者:网络投稿 2016-06-15 10:08:26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啦,对《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建议,具体详情请看正文。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
制定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实际情况和市民、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我委组织力量对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市民提建议的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前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26801859
邮箱:szdjzx@sztb.gov.cn。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30号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202室。
邮政编码:518067
以下是意见稿部分内容,全文内容请点击:附件2《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doc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四条 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在规定的允许停放时段内停放,在收费时段内停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内、收费时段以外停放的,可免费停放。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允许停放时段、收费时段等事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车辆驶入路边临时停车位后,连续停放至驶离停车位时的行为为一次停车;停放车辆未驶离停车位的,至当天二十四时,该次停车行为自动结束,次日继续停放重新计算停车次数。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应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预先收取或事后收取。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规定相应的停车流程、缴费流程和缴费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使用人选择预缴或事后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使用费的,应当启动停车流程,并按规定的流程和方式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