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州出租车拟实行记分管理 违章记分标准表一览
作者:广州本地宝 2020-05-13 14:31:47
5月6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不同档次记分分值需满足不同条件才能予以清除。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章情形 |
记分分值 |
1 |
挪用、转借、出租、涂改《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20 |
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运营服务 |
20 |
3 |
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20 |
4 |
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
10 |
5 |
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 |
10 |
6 |
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 |
10 |
7 |
无正当理由拒载 |
10 |
8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规范、车辆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
10 |
9 |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
10 |
10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10 |
11 |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10 |
12 |
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 |
5 |
13 |
损坏、遮挡或者擅自改动车载终端、摄像头、顶灯等服务设施 |
5 |
14 |
车辆容貌和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 |
5 |
15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5 |
16 |
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 |
5 |
17 |
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
5 |
18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
2 |
19 |
运营时未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 |
2 |
20 |
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或者放置、显示暂停运营、电召服务标志 |
2 |
21 |
进入运营站点不按规定上下客、停车候客,或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 |
2 |
22 |
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
2 |
23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
2 |
24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2 |
25 |
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 |
2 |
26 |
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 |
2 |
说明:
1.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违章项目和记分标准。
2.“分值”为每一次违章行为的记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