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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解读(2019最新)

作者:佛山本地宝 2019-06-18 15:43:13

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公安局起草了《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www.foshan.gov.cn)和佛山警务在线网(fsga.foshan.gov.cn)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起止日期

  2019年6月10日至6月21日(10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邮编528000。

  (二)网站:通过佛山警务在线-佛山市公安局交警业务网上服务-交通参与者建言栏目的“执法监督及其他”项,填写书面意见反馈。

  具体网站地址:http://fsjj.fsga.gov.cn/FeedBack.aspx

  (三)传真:0757—82962861

  为便于沟通、反馈信息,确保起草机关能够完整了解所提意见,请提供意见的市民在信函封面、传真中注明“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字样,并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

  1、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条文注释稿)

  佛山市公安局

  2019年6月10日

  新规具体措施及重点:

  1、生产、销售、登记规定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关于生产、销售、登记的规定指出,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鼓励符合资格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带牌销售企业依据销售发票及相关资料为购买人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车辆行驶证。车辆销售商、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静态管理制度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章静态管理制度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场所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停放。

  电动自行车严禁停放在以下地点: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位;

  (二)消防通道;

  (三)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不准在易燃易爆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不准乱拉乱接充电线或长时间充电。

  (四)不准在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停放、充电。

  (五)不准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设备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置。

  3、电动自行车通行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进行了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未经本市注册登记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二)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三)主动避让行人;

  (四)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夜间驾驶时开启电动自行车灯光;

  (七)借道通行、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或者伸手示意;

  (八)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九)在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

  (十)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十一)可以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手机、耳机和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逆向行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五)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六)饮酒、醉酒后驾驶;

  (七)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营运行为;

  (九)携带、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法律责任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法律责任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占用消防车通道、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在上述地点充电,管理不善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记录推送到信用系统,并在信用佛山网列入信用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

  (一)醉酒后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

  (四)拒绝逃避交通警察检查的;

  (五)携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六)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中央分隔带行驶的;

  (七)在机动车道曲折竟驶或者左右穿插的;

  (八)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主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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