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国标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广东将逐步实行
作者:广州本地宝 2019-04-16 12:30:58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批准发布的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广东将实行电动车“带牌销售”
销售违标车辆受受处罚
根据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当车速超过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整车质量(含电池)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国家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与销售环节,对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销售、不按CCC证书生产销售、假借出口名义生产销售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电动车要登记上牌
《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尚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的省(区),要提请省(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标准实施过渡期内严禁生产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通过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
公安机关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上牌,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车怎么处理?《意见》规定,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未按地方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罚。
广东交警表示,下一步将逐步开展“带牌销售”模式,交警部门会在前期上门对代售车辆进行勘验,车辆挂牌销售。
如何判断车辆是否符合新国标?
4月15日起,销售方需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消费者最简单的判断方法是通过检查产品是否标注3C标志。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此外,还可以通过查验是否符合最高时速25公里、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要求进行判断。
4月15日后,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有权退货或者更换,同时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