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新规9月21日起实施:违规进六环罚100元记3分
作者:北京本地宝 2017-09-08 11:10:32
【导语】:自2017年9月21日起,北京将在六环路(含)范围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外埠国Ⅲ柴油货车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上及以内道路通行↓↓↓
近日,北京市交通委、环保局、交管局发布《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北京将在六环路(含)范围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外埠国Ⅲ柴油货车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上及以内道路通行↓↓↓
根据《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北京将加大对本市和外埠高排放货车的管控力度。在现有的国Ⅰ国Ⅱ柴油货车全天全市域禁行基础上,《通告》新规定:
违规进六环罚100元记3分
对于违反规定进入六环路及以内行驶的外埠货车,交管部门将依法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现场执法方面,依托全市各环路、进京联络线卡控岗和巡逻岗,对途经外埠货车进行拦截抽查;非现场管理则依靠路面执法科技设备,采集外埠进京货车信息,并与进京通行证数据库和绿色通道车辆数据库进行比对。对绿色通道车辆不予以处罚。
加大场站及重点路段环保执法力度
环保部门将以路检夜查、入户等方式,加大场站及重点路段环保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规对环保违法车辆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判断货车是否为国Ⅲ排放的标准
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以前的柴油货车认定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北京市专门制定了促进本市高排放货运车辆更新淘汰鼓励政策,考虑车型、购置时间等因素,按照政企共担的原则,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还将会同河北天津方面研究制定面向京津冀区域货运行业的扶持政策。支持银行、保险公司等利用多种金融工具扶持车辆更新。
推荐11条高速公路作为替代路线
交通部门推荐11条高速公路作为替代路线,分别是张涿高速、张石高速、承唐高速、张承高速、廊涿高速、京台高速、荣乌高速、津蓟高速、京昆高速、京哈高速、京新高速。从替代路线的里程变化来看,只有天津-张家口和石家庄-承德两个通道两条替代线路比既有线路有所增加。其余三个通道五条替代线路里程都是减少的。
市交通委员会 市环境保护局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为改善首都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9月21日起,在六环路(含)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载货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二、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
(二)每天零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三)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每天零时至6时,以下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1. 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2. 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四)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本市及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六、《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中关于载货汽车的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